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呼和浩特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