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2.5基层应急机构
2.6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2.7专家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2预警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分级响应
4.4现场指挥部
4.5处置措施
4.6社会动员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3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资金保障
6.9法治保障
7预案管理
7.1制定与备案
7.2修订
7.3评估
7.4应急演练
7.5宣传与培训
8附则与附件
8.1附则
8.2附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本预案是二连浩特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区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省区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具体条件制定针对性应急处置方案。
1.3.1 突发事件分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通信行业领域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国家未明确具体事件等级标准的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初期应急响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到位后移交应急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初期应急响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到位后移交应急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初期应急响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到位后移交应急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响应,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到位后移交应急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
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必要时由国家或国家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5.1 应急预案分类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连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是二连浩特市市处理突发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基层单位、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市安委办公室会组织指挥全市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
特别说明:二连浩特市安委会具体成员名单由政府根据组织机构及人事任命情况确定并根据变更适时调整,确定与调整以政府文件发布,并作为本预案的支持文件。
发生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根据需要成立临时领导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家、驻地部队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供支援。必要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请示上级行政机关,经批准后启动锡盟地区应急协调机制,协调区域内有关部门、单位等方面,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
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全市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较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提请市委、市政府向上级报告及请示相关事项,协调与有关部门、部队及其他省区市等单位的关系;
(5)在上级应急指挥到位后及时移交指挥权,协助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安委会具体工作,根据市安委会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市安委会的指挥平台。
市安委会根据突发事件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开展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对工作。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分工见下表。
序号 | 突发事件 | 牵头应对部门 |
自然灾害类 | ||
1 | 水灾、旱灾 | 应急管理局、农牧和水务局 |
2 | 森林、草原火灾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和水务局 |
3 | 地质灾害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
4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工会、红十字会 |
5 | 地震 | 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气象灾害 | 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
事故灾难类 | ||
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8 |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9 | 矿山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10 | 冶金工贸企业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11 | 火灾事故 | 消防救援大队 |
12 | 建筑领域安全事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交通领域安全事故 | 公安局、交通局 |
14 | 电力领域事件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
15 | 通信行业领域事件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16 | 供排水突发事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水务局 |
17 | 信息安全事件 | 公安局、保密局、宣传部 |
18 | 突发环境事件 | 二连浩特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 |
19 | 民用航空器空难事件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 |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市场监管局 |
公共卫生类 | ||
21 | 重大传染病疫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2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23 | 职业中毒事件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2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场监管局 |
25 | 药品安全事件 | 医疗保障局 |
26 | 疫苗安全事件 | 医疗保障局 |
27 | 重大动物疫情 | 农牧和水务局 |
社会安全类 | ||
28 | 上访、聚集性群访事件 | 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 |
29 | 恐怖袭击事件 | 公安局 |
30 | 刑事案件 | 公安局 |
31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2 | 粮食供给事件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局) |
33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
34 | 金融突发事件 | 金融办、财政局、锡盟银保监二连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二连支行 |
35 | 涉外突发事件 | 外事处/相关主管部门 |
36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政法委、统战部、民委、宗教局 |
37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教育科技局、政法委 |
38 | 新闻舆论事件 | 宣传部 |
39 | 旅游突发事件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序号 | 突发事件 | 主责部门 |
牵头应对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自贸区、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机场、口岸等属于重点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
重点地区可设立辖区内应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参与本辖区内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苏木、社区是应急治理基本单元,应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地方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地方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二连浩特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协助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分级监控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完善的街道、社区、片区、党员、骨干群众等基层服务网络,能及时及早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形成自上至下的监测及风险管控体系和自下向上的风险报告预警体系。
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
园区办、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不良苗头,迅速响应、及时进行风险研判,落实管控措施,在发现苗头初期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消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隐患或导火索。
3.1.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
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政府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安委办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安委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110)和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12345)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办和市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市相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安委办通报。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风险防控
(1)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每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苏木、嘎查(村)、社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要机场、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着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7)定期组织事故或不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化解存在的高风险或提早采取管控措施。
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安委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社区、园区办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备案,本预案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一致。
3.2.1预警发布和解除
⑴蓝色预警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牵头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向市安委办提出预警建议,其中橙色预警由市安委办报分管市领导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办或授权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⑵重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⑶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盟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⑷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
⑸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2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园区办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园区办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市安委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或各区、园区办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安委会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园区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安委办和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备案。
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各区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相关部门和气象、生态环境、金融、文化和旅游、商务、医疗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市安委办会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园区办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政府完善分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4应急处置与救援
市安委办、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园区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基层组织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安委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安委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对于涉及到港澳驻地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驻地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派出机构、赴外人员的突发事件,市安委办应同时通报政府外事部门。
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牵头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市安委办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应坚持快、准、稳的应急处置原则,以抢救生命、防控事态或事故扩大为第一要务和及早预判预警的响应原则。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牵头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1分级响应原则
本市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2四级响应
四级响应根据事态由二连浩特市党委和政府或二连浩特市牵头部门决定启动。
针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基层单位和组织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初期应急响应。
当在高速公路、民航等特定领域或相关重点地区发生,需由市级部门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市相关主责部门启动响应,事发地的政府做好协助与保障。
启动四级响应时,调动区域内相关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有关部门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3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由二连浩特市党委和政府启动,初期应急响应总指挥由二连浩特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基层单位和组织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初期应急响应。
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
市级牵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的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级主责部门或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4.3.4二级响应
二级响应,由二连浩特市党委和政府启动,初期应急响应总指挥由二连浩特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由市相关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5一级响应
一级响应,由二连浩特市党委和政府启动,初期应急响应总指挥由二连浩特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或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下设的专项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领域分管市领导和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牵头部门承担。
4.3.6扩大响应
当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超出现有控制时,应提高响应级别,采取扩大响应应急处置。
4.4.1现场指挥部
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牵头部门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街道、社区,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基层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基层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3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
牵头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街道、社区,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1信息报告
⑴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⑵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⑶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
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⑷政府及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盟行署、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⑸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越级直接向上级部门、政府报告。
⑹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鼓励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4.5.2 先期处置
⑴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事态情况按照相应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⑵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⑶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⑷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国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者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⑫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二、公共卫生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政府部门、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社会安全类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牵头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3保障协同机制
交通运输、医疗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区域内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市政府、职能部门、园区办、单位、基层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委、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团委、红十字会、志愿服务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
局部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基层单位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7.1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牵头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指定的新闻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和牵头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牵头部门等单位,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一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事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7.3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内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园区办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园区办、涉事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牵头部门会同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政府组织基层单位、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牵头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牵头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主管部门或政府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或政府牵头,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消防救援队伍是地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6.1.2专业应急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市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水务、自然资源、医疗卫生康、城市管理、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各行业(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
市安委会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并由市安委办进行认定和统筹管理。
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统一调动专业应急队伍执行任务。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约定、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3基层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各区统筹,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辖区内城市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基层网格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以及成年的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6.1.4社会应急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由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应急志愿者等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1.5驻地武装应急力量
驻地武装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与驻地武装力量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能力。
6.1.6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市相关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
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地区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市安委办负责组织规划,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园区办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无人机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织,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园区办配合,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市相关部门和各区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公安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区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园区办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决策水平。
市通信保障由安委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覆盖市、区、街道(苏木)、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方案。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
有条件的各类园区、苏木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属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建立健全“中蒙”边境地区联防联络机制,落实联防协议,推进边境地区灾害事故处置协作与互助。
由市交通委牵头,民航、铁路部门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水务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本市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互联的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及牵头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相关规划布局、认证审批、建设投产、研发创新、激励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条件下的重要物资快速投产和持续生产能力。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应急管理、发改、商务、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农牧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药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牵头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市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外部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依法推动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生健康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会同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和基层组织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驻地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基层单位、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避难。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市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本市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市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市安委办负责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市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修订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巨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基层单位、组织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市各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园区办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市安委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市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4.1宣传教育
由应急管理、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园区办、基层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市政府新闻办、市人防办等单位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协助市安委办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市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的作用,面向市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1.1名词术语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党委、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园区办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工作手册可与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应对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市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即市属相关部、委、办、局。
市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市安委会组成单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市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海关、铁路、银保监局、机场等。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市、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1.2预案说明
本预案由市政府指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制定,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审定。市安委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安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附件2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3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4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附件5相关部门应急值班电话
附件1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附件2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3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4二连浩特市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 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 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 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 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 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一般突发水旱灾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水旱灾包括:
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
一般水旱灾包括:
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 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 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 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 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 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等气候 灾害;
3.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一般突发气象灾害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
(三)地震灾害
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执行。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5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 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 7.5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 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7.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 1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初判 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 害。
重要地区包括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四)地质灾害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
较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
一般地质灾害: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生物灾害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 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已传播至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外,对传播区域内牧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仅限于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对传播区域内牧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 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 人以上, 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 以上50人以下的; 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 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 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 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 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 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 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 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一般突发安全事故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事故;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下;
3.造成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下的事故;
4.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执行。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或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或因环0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物种灭绝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5.造成重大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6.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7.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8.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9.周边省(区、市)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事故;
10.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局部器 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7.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8.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9.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10.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 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 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 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 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 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 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 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等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二连浩特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已超出二连浩特区域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已超出二连浩特区域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在二连浩特区域内有30个以上疫点或已超出二连浩特区域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已超出二连浩特区域。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二连浩特区域内有20个以下疫点或疫情未超出二连浩特区域;
2.口蹄疫在14日内,未超出二连浩特区域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在二连浩特区域内有30个以下疫点;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未超出二连浩特区域。
(三)食品安全事件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食药 监应急〔2013〕128号)执行。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 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药品安全事件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 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食药 监应急〔2013〕128 号,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 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 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 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 人含);
2.短期内1 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 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 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 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 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一般群体性事件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局部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下的冲突事件;
5.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高校校园网上出现点状煽动和蛊惑信息,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受到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50人以下的冲突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 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局部影响且涉及锡盟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盟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局部影响且涉及二连浩特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市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 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较大、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影响范围仅限于锡盟地区,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影响范围仅限于二连浩特地区,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 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影响市场稳定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锡盟地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锡盟地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1.二连浩特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二连浩特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 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 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一般刑事案件分级由二连浩特市政府制定并执行。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
2.案值数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3.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4.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数量较大的案件;
5.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偷渡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造成3人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
2.案值数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1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3.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局部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4.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的案件;
5.涉及10人以下的偷渡案件。
附件5 相关部门应急值班电话
单位名称 | 电话号码 |
国家应急管理部 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010-64463200 值班传真:010-64234662 |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0471-4826031 值班传真:0471-4824240 |
自治区党委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0471-4811513 值班传真:0471-4812259 |
自治区应急厅值班室 | 值班电话:0471-4826786 值班传真:0471-4620860 |
盟委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0479-8219005 值班传真:0479-8212030 |
盟行署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0479-8275018 值班传真:0479-8278695 |
盟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 值班电话:0479-8219577 0479-8112103 |
锡林郭勒盟白音华矿山救护中心 | 值班电话:0479-6977881 |
二连浩特市委 | 值班电话:0479-7521452 |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 值班电话:0479-7521474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值班电话:0479-7528779 值班传真:0479-7511231 |
二连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 | 值班电话:0479-7532842/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