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3月10日向各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对内容进行修改,现再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3月24日前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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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
二连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费用需求,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二连浩特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使用,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公务员及退休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已参加二连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自治区和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补助费用按原有渠道解决。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比例缴纳。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超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封顶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地方病检查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支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出800元以上的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在职人员补助比例90%。
(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95%。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考核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二连浩特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二政字二连浩特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二连浩特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5〕12号中的<二连浩特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二连浩特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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