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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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公文时效 |
各相关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9日
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
“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关于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要求,防止和减少因外部环境问题造成的铁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平安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国铁安监〔2021〕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铁联办〔2021〕3号)《锡林郭勒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盟行署字〔2022〕9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覆盖二连浩特市境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各地联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体系,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管控,落实环境整治主体责任,实现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环境长效治理。
二、组织体系
(一)成立“双段长”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二连浩特市境内铁路环境管理有关工作,设立市(区)对应铁路站段、社区及苏木对应铁路车间“双段长”制。
1.成立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永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宏利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巩 焱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特日棍 市发改委主任
张 哲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海龙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梁海明 市住建局局长
贾玉虎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包玉梅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孟 克 市农牧和水务局局长
陈富廷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永 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翟海明 集宁工务段副段长
李云峰 二连车站副站长
成员单位:各社区、边合区、格日勒敖都苏木、市委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水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人武部)、安全监察室、工务部、运输部、供电部、电务部、建设部、护路办、土地房产部。
负责督导落实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部署要求,协调处理治理缓慢、难以销号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互通信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2.设立“双段长”及“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级建立铁路沿线各管辖区域政府和铁路部门共同担任段长的“双段长”工作机制。实行市、苏木和社区两级段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辖铁路沿线区段外部环境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集宁工务段、二连铁路车站组成,负责做好市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铁路部门“双段长”制日常工作协调。
(二)市政府与铁路站段一级段长
市政府是执行“双段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分管副段长担任一级段长。
1.地方一级段长职责
(1)负责管辖区域内“双段长”各项工作,组织建立“双段长”制人员行政区划统计表,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制度。
(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回图和巡查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3)负责组织路市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公布、更新路市双方段长人员名单、联席方式和管界。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隐患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铁路部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4)地方段长负责组织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
(5)地方段长负责组织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6)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7)加强市辖建设和铁路交汇工程的管控,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2.铁路一级段长职责
(1)负责协调管辖区域内“双段长”各项工作,组织建立“双段长”制人员行政区划统计表,积极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制度。
(2)组织铁路相关部门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回图和巡查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3)负责配合地方一级段长,协调铁路各单位参加路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隐患问题,应协调地方一级段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4)配合地方一级段长收集辖区内铁路相关单位需提交地方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共同跟进整治;组织铁路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汇总、分析隐患问题,按照分工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铁路单位反馈处置意见。
(5)配合地方段长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6)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7)加强市辖建设和铁路交汇工程的管控,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三)苏木与铁路车间二级段长
格日勒敖都苏木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车间主任、站长担任二级段长。
1.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计划,组织嘎查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嘎查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每月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协调整治,每月向上级段长和涉及的铁路单位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每季度组织辖区内各嘎查和相关铁路单位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对参加现场巡查的嘎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1次,培训方式可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检查现场同步进行,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建立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铁路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讨划,组织车间、班组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班组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每月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反馈给责任人和地方段长进行整治,铁路各单位车间每月向上级段长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积极参与、协调铁路相关单位参加市政府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与二级段长共同完成对参加现场巡查的班组、嘎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1次,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现场联合检查讲解铁路安全隐患相关项点,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加强嘎查与铁路班组现场巡查
由嘎查长与铁路工区工长,负责落实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任务,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和工作要求,对接到的相关铁路段长报告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做到调查、整治和反馈,对铁路沿线群众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工作。
(五)主要巡查项点
1.排查整治铁路沿线违建违占、堆放类隐患;
2.排查整治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法烧荒、放养牲畜类隐患;
3.排查整治安全防护距离内危险物品、开采爆破、违法取水、河道桥梁类隐患;
4.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电力杆塔及电力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倒落隐患;
5.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存在倒伏侵限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了望的树植隐患;
6.排查整治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硬质、轻质漂浮物类隐患以及塑料大棚等隐患;
7.排查整治非法通行类、上跨并行类隐患;
8.排查整治影响接触网及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植隐患;
9.排查整治电气化铁路沿线违法排放及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隐患;
10.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通信杆塔及通信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倒落隐患;
11.排查整治新建工程范围内和整治工程遗留的环境安全隐患。
三、运行机制
“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实施“巡视检查→反馈报告→开展协调→及时处置→监督整改”的管理流程。
(一)巡查检查。各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类问题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铁路或辖区派出所报告。由公安部门,联合整治查处各类影响铁路沿线社会治安问题。
(二)反馈报告。各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记录相关信息。由铁路单位造成的,铁路段长负责协调铁路单位组织整改销号;由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由市段长协调组织整改销号。
(三)开展协调。对本级能够处理的问题,各地双方均应协调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对超越双方段长处理能力的问题或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段长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
(四)及时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段长交办的事项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级段长牵头,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并做好记录;对难以整治的安全环境隐患采取挂牌督办、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整改。各地双方应各自按报告、处置、预警、责令等工作程序和形式,督促隐患整治,并建立“一事一档”实施管控。隐患问题整治后,由市级段长组织铁路段长共同确认,并及时销号;对现场问题处置不力的,由下而上逐级汇报,逐级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逐级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巡查制度
(一)巡检工作量化。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早治理”工作要求,各级段长和相关单位应加强辖区内铁路沿线隐患排查、整治、销号环节管控,建立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巡视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标准,采取徒步检查、机车添乘、开行轨道车等多种方式,对铁路外部环境进行周期性全覆盖记名式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徒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季度,各级巡检单位应结合辖区范围内实际情况,对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多发易发重点地段加密巡查频次,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
一级段长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重点地段和易反弹的地段进行重点抽查。二级段长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遍,对辖区内旅客列车径路对应外部环境全面检查。嘎查、社区铁路车间或班组每月巡查不少于1遍,对管内设备对应外部环境进行全面检查。
(二)巡检范围。按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以铁各地界为红线,铁各地界内(含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巡查由“铁路段长”负责,铁各地界外的巡查由“市级段长”负责。
(三)巡检计划编制
1.由一级段长组织协调编制联合巡查计划,计划实施前通知各地双段长,双方分别组织人员参加,确保联合巡查计划有效实施。常态化检查由二级段长组织人员按照检查量化制定检查计划。
2.由二级段长负责将联合巡查图发放至嘎查、社区、铁路车间班组等巡查人员。巡回图应包含以下要素:
(1)苏木、社区和嘎查的分界;
(2)辖区内外部环境隐患重点地段和易反弹地段;
(3)巡查路线;
(4)双段长公示牌位置。
(四)巡查记录。各单位应建立专用的检查记录簿,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判风险、确定隐患等级,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实际管理人员发送《铁路外部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纳入《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库》实施闭环管理。
(五)问题分级分类管理。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旅客列车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应当立即采取停运措施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分为三级:一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或可能对旅客列车运输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隐患;二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小、对铁路运输秩序构成一定影口向的隐患;三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其他轻微安全隐患。
各职能部门与铁路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对隐患进行整治、对风险加强管控。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按照问题属性主要分为18个类别。
1.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2.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
3.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
4.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
5.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
6.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
7.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
8.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
9.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
10.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
11.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12.硬漂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3.轻漂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漂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4.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各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15.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
16.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问题。
17.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问题。
18.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与铁路所属企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铁路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双段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双段长”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控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共同管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统一规划铁路沿线环境建设。各地双方要落实经费保障,应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全面宣传引导落实“双段长”制,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珍惜、保护铁路安全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与铁路所属企业共同向社会公告“双段长”名单、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奖惩机制
(一)发现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问题及铁路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段长或检查人员,要及时保存事件实物和图像资料,核实后将事件实物、图像资料等移交铁路和地方段长,由铁路或地方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市级段长和铁路段长,市政府部门及铁路部门要及时调整,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隐患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铁路外部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2.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
3.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一事一档;
4.铁路外部环境隐患整治工作流程;
5.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人员名单及对应行政区划。
主办: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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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日期:2022-12-09 点击量:736
来源: 市政府
各相关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9日
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
“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关于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要求,防止和减少因外部环境问题造成的铁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平安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国铁安监〔2021〕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铁联办〔2021〕3号)《锡林郭勒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盟行署字〔2022〕9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覆盖二连浩特市境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各地联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体系,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管控,落实环境整治主体责任,实现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环境长效治理。
二、组织体系
(一)成立“双段长”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二连浩特市境内铁路环境管理有关工作,设立市(区)对应铁路站段、社区及苏木对应铁路车间“双段长”制。
1.成立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永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宏利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巩 焱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特日棍 市发改委主任
张 哲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海龙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梁海明 市住建局局长
贾玉虎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包玉梅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孟 克 市农牧和水务局局长
陈富廷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永 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翟海明 集宁工务段副段长
李云峰 二连车站副站长
成员单位:各社区、边合区、格日勒敖都苏木、市委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水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人武部)、安全监察室、工务部、运输部、供电部、电务部、建设部、护路办、土地房产部。
负责督导落实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部署要求,协调处理治理缓慢、难以销号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互通信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2.设立“双段长”及“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级建立铁路沿线各管辖区域政府和铁路部门共同担任段长的“双段长”工作机制。实行市、苏木和社区两级段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辖铁路沿线区段外部环境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集宁工务段、二连铁路车站组成,负责做好市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铁路部门“双段长”制日常工作协调。
(二)市政府与铁路站段一级段长
市政府是执行“双段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分管副段长担任一级段长。
1.地方一级段长职责
(1)负责管辖区域内“双段长”各项工作,组织建立“双段长”制人员行政区划统计表,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制度。
(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回图和巡查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3)负责组织路市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公布、更新路市双方段长人员名单、联席方式和管界。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隐患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铁路部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4)地方段长负责组织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
(5)地方段长负责组织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6)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7)加强市辖建设和铁路交汇工程的管控,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2.铁路一级段长职责
(1)负责协调管辖区域内“双段长”各项工作,组织建立“双段长”制人员行政区划统计表,积极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制度。
(2)组织铁路相关部门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回图和巡查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3)负责配合地方一级段长,协调铁路各单位参加路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隐患问题,应协调地方一级段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4)配合地方一级段长收集辖区内铁路相关单位需提交地方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共同跟进整治;组织铁路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汇总、分析隐患问题,按照分工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铁路单位反馈处置意见。
(5)配合地方段长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6)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7)加强市辖建设和铁路交汇工程的管控,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三)苏木与铁路车间二级段长
格日勒敖都苏木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车间主任、站长担任二级段长。
1.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计划,组织嘎查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嘎查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每月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协调整治,每月向上级段长和涉及的铁路单位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每季度组织辖区内各嘎查和相关铁路单位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对参加现场巡查的嘎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1次,培训方式可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检查现场同步进行,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建立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铁路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讨划,组织车间、班组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班组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1次,每月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反馈给责任人和地方段长进行整治,铁路各单位车间每月向上级段长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积极参与、协调铁路相关单位参加市政府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一级段长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与二级段长共同完成对参加现场巡查的班组、嘎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1次,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现场联合检查讲解铁路安全隐患相关项点,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加强嘎查与铁路班组现场巡查
由嘎查长与铁路工区工长,负责落实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任务,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和工作要求,对接到的相关铁路段长报告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做到调查、整治和反馈,对铁路沿线群众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工作。
(五)主要巡查项点
1.排查整治铁路沿线违建违占、堆放类隐患;
2.排查整治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法烧荒、放养牲畜类隐患;
3.排查整治安全防护距离内危险物品、开采爆破、违法取水、河道桥梁类隐患;
4.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电力杆塔及电力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倒落隐患;
5.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存在倒伏侵限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了望的树植隐患;
6.排查整治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硬质、轻质漂浮物类隐患以及塑料大棚等隐患;
7.排查整治非法通行类、上跨并行类隐患;
8.排查整治影响接触网及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植隐患;
9.排查整治电气化铁路沿线违法排放及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隐患;
10.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通信杆塔及通信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倒落隐患;
11.排查整治新建工程范围内和整治工程遗留的环境安全隐患。
三、运行机制
“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实施“巡视检查→反馈报告→开展协调→及时处置→监督整改”的管理流程。
(一)巡查检查。各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类问题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铁路或辖区派出所报告。由公安部门,联合整治查处各类影响铁路沿线社会治安问题。
(二)反馈报告。各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记录相关信息。由铁路单位造成的,铁路段长负责协调铁路单位组织整改销号;由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由市段长协调组织整改销号。
(三)开展协调。对本级能够处理的问题,各地双方均应协调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对超越双方段长处理能力的问题或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段长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
(四)及时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段长交办的事项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级段长牵头,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并做好记录;对难以整治的安全环境隐患采取挂牌督办、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整改。各地双方应各自按报告、处置、预警、责令等工作程序和形式,督促隐患整治,并建立“一事一档”实施管控。隐患问题整治后,由市级段长组织铁路段长共同确认,并及时销号;对现场问题处置不力的,由下而上逐级汇报,逐级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逐级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巡查制度
(一)巡检工作量化。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早治理”工作要求,各级段长和相关单位应加强辖区内铁路沿线隐患排查、整治、销号环节管控,建立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巡视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标准,采取徒步检查、机车添乘、开行轨道车等多种方式,对铁路外部环境进行周期性全覆盖记名式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徒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季度,各级巡检单位应结合辖区范围内实际情况,对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多发易发重点地段加密巡查频次,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
一级段长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重点地段和易反弹的地段进行重点抽查。二级段长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遍,对辖区内旅客列车径路对应外部环境全面检查。嘎查、社区铁路车间或班组每月巡查不少于1遍,对管内设备对应外部环境进行全面检查。
(二)巡检范围。按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以铁各地界为红线,铁各地界内(含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巡查由“铁路段长”负责,铁各地界外的巡查由“市级段长”负责。
(三)巡检计划编制
1.由一级段长组织协调编制联合巡查计划,计划实施前通知各地双段长,双方分别组织人员参加,确保联合巡查计划有效实施。常态化检查由二级段长组织人员按照检查量化制定检查计划。
2.由二级段长负责将联合巡查图发放至嘎查、社区、铁路车间班组等巡查人员。巡回图应包含以下要素:
(1)苏木、社区和嘎查的分界;
(2)辖区内外部环境隐患重点地段和易反弹地段;
(3)巡查路线;
(4)双段长公示牌位置。
(四)巡查记录。各单位应建立专用的检查记录簿,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判风险、确定隐患等级,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实际管理人员发送《铁路外部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纳入《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库》实施闭环管理。
(五)问题分级分类管理。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旅客列车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应当立即采取停运措施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分为三级:一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或可能对旅客列车运输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隐患;二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小、对铁路运输秩序构成一定影口向的隐患;三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其他轻微安全隐患。
各职能部门与铁路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对隐患进行整治、对风险加强管控。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按照问题属性主要分为18个类别。
1.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2.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
3.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
4.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
5.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
6.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
7.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
8.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
9.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
10.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
11.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12.硬漂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3.轻漂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漂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4.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各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15.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
16.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问题。
17.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问题。
18.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与铁路所属企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铁路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双段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双段长”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控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共同管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统一规划铁路沿线环境建设。各地双方要落实经费保障,应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全面宣传引导落实“双段长”制,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珍惜、保护铁路安全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与铁路所属企业共同向社会公告“双段长”名单、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奖惩机制
(一)发现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问题及铁路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段长或检查人员,要及时保存事件实物和图像资料,核实后将事件实物、图像资料等移交铁路和地方段长,由铁路或地方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市级段长和铁路段长,市政府部门及铁路部门要及时调整,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隐患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铁路外部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2.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
3.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一事一档;
4.铁路外部环境隐患整治工作流程;
5.二连浩特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人员名单及对应行政区划。